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栏目:床上用品 发布时间:2024-05-24
PG电子模拟器家纺生活馆,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强化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永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布  2023年度永州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件,从多方面展现了我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立足职责,加大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引导广大经营主体守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良好形象。  2020年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强化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永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布

  2023年度永州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件,从多方面展现了我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立足职责,加大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引导广大经营主体守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良好形象。

  2020年至2021年期间,宁波阿吉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提供产品包装

  ®云南中药牙膏,又将该牙膏销售给双牌某药店。宁波阿吉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奥齿健®云南中药牙膏包装盒上使用与注册商标“云南白药”近似的“云南中药牙膏”字样,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该奥齿健®云南中药牙膏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2023年1月,双牌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对宁波阿吉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福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相关资料到东安县局,就其

  “ 一种中药艾疗养生房”(专利号:22) 与“一种艾疗养生房”(专利号:05)两件实用新型专利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东安县局提出处理请求。东安县局2023年8月到东安县某汗蒸馆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在受理案件后,根据案情需要组成了合议组,合议组成员对福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案件问询,对东安县某汗蒸馆进行了现场专利比对和案件问询。办案人员在经过一系列现场调查分析后,于10月作出了侵权不成立的裁决,驳回福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 一种中药艾疗养生房 ”(专利号:22 ) 与“一种艾疗养生房”(专利号:05 )两件实用新型专利的两项处理请求。案件处理完成,案件办理人员又与请求人进行了沟通,请求人表示接受东安县局的处理决定。

  2023年3月,接到投诉举报,道县局执法人员在道县某家纺店现场发现涉嫌侵犯“水星家纺”注册商标专用权家纺产品。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3月从一陌生商贩处采购涉嫌侵犯“水星家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家纺床上用品掺杂在店内正品“水星家纺”货物中销售,经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扣押的涉案商品均为侵权产品。道县某家纺店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销售标示与“水星家纺”及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易造成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混淆,误认为该店销售的是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47套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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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商行销售假酒,随即,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店内酒类销售区及货架摆放有箱装或盒装

  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蓝山县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所有白酒,罚款人民币伍万零壹佰壹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江永县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所有强力瓷砖胶(

  LBⅡ型)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根据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投诉,冷水滩区局执法人员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某建材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从该店门市部合格经营场内货柜上查获涉嫌侵犯“LESSO联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截止阀、外螺纹弯头等系列商品。冷水滩区局委托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LESSO联塑®”商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品名为“LESSO联塑®”的截止阀、外螺纹弯头等系列商品均不是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产品,上述产品属侵犯了该公司“LESSO联塑®”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冷水滩区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举报信息,零陵区局执法人员赴永州市零陵区某副食店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售卖的南孚聚能环

  3代5号碱性电池、南孚聚能环3代7号碱性电池和丰南1号燃气灶电池,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相应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显示:所有涉案产品均为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商标“南孚”“丰蓝1号”专用权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零陵区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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