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案件离不开需要制作笔录,耳熟能详的笔录名称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那么这些笔录是在哪个情景下制作?具体由哪个行政部门来做?都有哪些法定程序和要求呢?作为执法人员的你搞明白了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规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法律效力优于一般证据,决定了其在调查取证、实施处罚中的重要地位。实务界关于现场检查笔录的文章多是从宏观角度进行阐述,但对于执法小白来说,较为抽象难懂。笔者结合个人执法案办案和案卷评查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分享:
笔录是执法人员收集的第一手证据,在制作笔录前则需初步确定执法方向,针对性打好笔录框架。
一是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为企业主体(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存续情况)、环保相关手续,如环评审批、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等,若涉及到的手续较多,应结合具体案件调查取证需要记录。但执法中时有出现当事人无法第一时间提供相关手续的的客观情况,应当载明实际情况,切勿根据当事人口述凭空记录手续。
二是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情况主要涉及项目建设生产情况(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料、产品等)、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污情况、违法情况过程情况、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笔录需满足其违法事实要素和程序事实要素,但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或不写。
笔者建议可以大体把握两种情况:一是常规的污染类违法行为。先简要描述项目建设、生产情况等总体情况,再按照案情有关的水、气、土、噪声等要素展开,有意识地“浓缩”到具体的违法情况。二是新技术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如自动监控、自行监测、机动车尾气造假等,笔录记载顺序则可以按照现场检查的时间顺序,从以避免记载出现紊乱、重复、遗漏,对于调取仪器设备数据等“活”证据的过程,要尽可能地予以详细记录固定。
三是调查取证情况。该项内容除包含现场采样、录音录像、现场负责人陪同检查等情况外,也需对现场调取的关键证据有所记录。实务中笔录易出现对取证情况未记录或记录过于简单的情况,无法关联案件其他证据。例如,当场采取查封扣押的,未载明被采取措施设施(物品)的处理依据、查扣期限、存放地等;调取企业自动监控数据、视频监控等电子证据时,未载明获取途径、种类、数量等情况;涉及采样监测的,未规范记录采样人员、采样点位、采样时间、样品数量及封存情况;未记录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以上情形需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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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应是现场所见的具体描述,是用文字来“画”的一种记录方式,它是客观存在事实的描述记录,文字的描述会让取证的图像信息“动”起来,让它“说话”,可想像,能互相印证,不应包含个人主观观点、估计和猜测内容。每一次现场笔录都是一种动态记录,与执法人员的执法积累、书写习惯、文字功底息息相关。在满足案件实体、程序要素的情况下,笔录该如何最大限度准确还原现场“全貌”呢?笔者整理了部分笔录内容供借鉴参考。
方位信息。运用指南针、地图软件等辅助工具,可以某一建筑设备作为参照物。例如,某车间内西南侧靠墙位置;软管从应急池内延伸至应急池东侧雨水沟;当天天气晴朗、微风,项目位于某县某区某路,地理位置:海拔719.3米,项目西南侧约30米处为某乡镇道路。
液位(高度)情况。现场检查常见对液面(高度)描述,可利用好周边参照物。例如,池水液面与溢流口下沿齐平;冷却池池壁上沿往下10公分处设置有溢流口,水池水位部分漫过溢流口;罐体内液位高度低于罐体底部的PVC管上沿。
外在性状。针对超标、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笔录时有出现笼统描述为现场有排放痕迹、现场发现暗管偷排污染物等,建议可从颜色、性质、性状、气味等方面进行具象描述。例如,沟渠液面与墙体交界处有连续性黑色霉斑;水沟内水呈灰白色并伴有大量泡沫,水沟底部可见较多的灰白色沉淀物,水沟与溪流交界处水域水体呈淡乳白色,底部可见明显白色沉淀物,交界处往下游呈现约10米的乳白色水带,交界处上游溪水清澈见底;污水处理站东南侧集污井内接有软管的水泵正在运行,软管直径8厘米,长度30米,发现时集污井内废水通过软管排放至污水总排口。
排污走向。除现场绘制方位图体现排污走向外,笔录应记载有关排污情况,与方位图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例如,沉淀池西南侧池壁开掘有一处深度约20厘米的长方形缺口,沉淀池中的白色浑浊废水从缺口流入雨水沟,并沿雨水沟向南流至厂门南侧围墙,从围墙底部的洞穴流出厂外,在厂外约30米处向东转向,最终流入厂区东南侧池塘。
外观描述。对涉案设备(物品)的记录,要具体到品牌、型号、外观、批号、规格、数量等。例如,执法人员现场使用该公司提供的2台电子秤(A牌和B牌各一台)对一捆(200个)规格为28厘米*30厘米的真空袋进行称重测试:A牌称重结果为2千克,B牌称重结果为2003.3千克。
一份笔录就是一份报告,执法人员在把握笔录的纪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要求时,需要反复斟酌笔录细节。
一是避免混同于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不是询问笔录,除了程序要求的回避、告知内容外,无需记录当事人的陈述。
二是正确记录检查时间。笔录应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记录,且检查起止时间应精确到分钟,避免与调查询问时间重合或重叠。
三是减少文字修改。笔录一经制作完成并经当事人核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不允许随意改动,但少量必要的更正、修改,应由当事人要签字盖章,当场予以认可。
四是笔录确认需法定形式和要求。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见证人。
此外,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习惯携带执法记录仪、测距仪、卷尺、无人机、热成像仪等辅助仪器设备,在完成笔录制作时,同步完成现场照片、录像视频、方位图等其他证据取证,确保笔录与书证物证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以上观点系笔者对现场检查笔录内容的体会,更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时间仓促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