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遇到一件事,有一些不明白的地方想咨询下。我入职的时候和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请问哪些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商业秘密以及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经营信息和其他商业秘密。我国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最宽,《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具体来讲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信息、经营方针、市场分析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财务资料、人事资料、薪酬资料、物流资料、供货渠道、客户名单、商谈价格等。
我原先在电器公司供职,职位是市场销售,2020年3月离职到家电公司就职,职位是市场经理,2020年5月我同多家原电器公司的客户签订了购销合同。2020年9月,原电器公司通知我侵犯他们商业秘密。请问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你所提到的客户信息,是你在原电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你在离职后也应当保守商业秘密。
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用人单位对于商业秘密应当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且严加防范,采取措施防止他人轻易地获取这种信息。如果有关权利人未采取任何的保密措施,可能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才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其他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一般以约定为基础。你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在先,故你是有义务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获取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种劳动福利待遇,应该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亦有一种忠诚义务。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问题作了规定,劳动者有保守其在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义务。单纯的保密义务约定,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如果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害,导致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则可能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有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第十条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pg电子游戏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