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电子平台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联系比较紧密且容易想混淆的主要有三个词,即“投诉、异议、质疑”,其中,异议和质疑从本质上来说没有太大区别,均是招标投标当事人之一的投标人或供应商向招标人或采购人维权的一种手段,只不过“异议”是《招标投标法》体系中的“称谓”,而“质疑”则是《政府采购法》体系中的“称谓”。但具体从实践层面来看,因质疑与投诉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两者在提出主体、提出异议或质疑的内容(范围)、提出时限、提出期限、答复期限等方面均有不同规定。为让大家更加清晰地了解供应商质疑问题,本团队继续撰文《供应商质疑相关法律实务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供应商质疑相关法律实务问题作具体介绍。
根据现行法规,质疑的权利主体主要为“供应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为“潜在供应商”或者“代理人”,具体介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1条第1款“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相关规定,可知,政府采购项目中,只有供应商才享有质疑的权利。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如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也可以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8条的相关规定,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的相关规定,可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相关规定,质疑事项主要有三个: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及中标或者成交结果。
关于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关于采购过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章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的相关规定,从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开标评审到履约验收,都属于政府采购程序。但亦如前文所述,并非所有的政府采购程序都可以提出质疑。可质疑的采购过程是从采购文件的发布到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这一过程,包括招标公告环节、投标环节、开标环节、评标环节、澄清环节、中标公告环节等。
关于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如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某项具体要求等,可以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如果对采购结果公告这一采购过程的质疑,如对中标公告的发布期限的质疑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2条的相关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另外,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相关规定,质疑的提出时限要求因质疑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1)如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可以在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可以在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者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如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可以在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者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王春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中华律协、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律协建工委副秘书长,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民建中纺支部副主委,央视财经频道专家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公路学会筑机分会常务理事,对外经贸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老师。曾在某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熟悉房地产及施工企业各类业务。执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建设工程类的非诉和诉讼业务及刑事辩护业务。
牛明辉,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业务。曾参与《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点七步法》、《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词条释义与实务指引》等法律研究项目的辅助调研工作。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