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法典》对非法人组织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对其他组织的规定,其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一致,不能完全替代。现阶段还是保留其他组织的概念为宜;如要用非法人组织取代其他组织的概念,则应对非法人组织制度漏洞进行补充,由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全国人大制订《业主委员会组织法》。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后,民事主体规定了三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这一民事主体,是否应与《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用“非法人组织”概念代替“其他组织”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一是要弄清楚《民法典》是否包含了所有的民事主体;二是“其他组织”与“非法人组织”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
(一)《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八条实质上是对“非法人组织”的界定,归纳起来有这样几个特征:
非法人组织一般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财产不足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非法人组织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债务的,则一般由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如果非法人组织经法院的破产清算,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还要不要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pg电子游戏官网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根据该规定非法人组织是可以到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如经破产清算、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办理了注销登记,则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设立人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可不对其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指有业主选举产生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从中国裁判决文书网上检索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案件有610件;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的案件有487件。作为与千家万户有关系的业主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是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来认定的。业主委员会的性质究竟应怎么认定才合适呢?业主委员会显然不是自然人和法人,那么其是不是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呢?其一、业主委员会是业主选举产生后,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备案,不是登记;其二、绝大多数业主委员会没有财产;其三、不能依法进行清算。因此,从这些特征来看,业主委员会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实际上,《民法典.总则编》“提取公因式”的立法,将非法人组织列为第三主体,所起到的更多的是标识作用[参见姚辉主编,《民法总则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77页。]。
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制度规定中至少没有包含但应该包含的业主委员会 。现有业主委员会在为业主维权时,有的法院以其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被驳回起诉的案例[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终631号民事裁定书。]。但也有法院支持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判例。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律上一直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裁判决不一。
其他组织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一般由三个要件构成: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其中合法成立的理解,按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版,第225页。]对该条款中的“合法成立”的解释是:“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上予以认可的组织。如果未经依法成立,则不具有其他组织的资格”。而“非法人组织”强调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解散时应当依法清算。
从上所述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其他组织”与“非法人组织的含义不是完全一致的,“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经登记的法人分机机构、及法律上认可的依法成立组织。依《民法典》的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不包括法人分支机构、不包括未经登记的组织、不包括不能清算的组织。
因现有《民法典》民事主体制度的规定中,至少没有包含但应该包含的民事主体即业主委员会。如盲目跟随《民法典》修改,用“非法人组织”代替“其他组织”的概念,则事关千家万户业主权益的保护,在诉权上可能存在法律障碍,不利于业主权益的保护。其他组织的合法成立要件比非法人组织的登记要求更具有包容性。所以,现阶段建议保留“其他组织”的概念是非常有必要的。
“其他组织”如用“非法人组织”概念代替,可有如下处理方案:其一、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时,应对《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最后一个字“等”作出解释,以扩大“非法人组织”的适用范围,至少应包括法律上认可的依法成立组织。其二、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业主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完善业主合法权益的诉权法律保障。
凌立志,湖南省衡阳县人,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法学硕士,高级律师,湖南大学法律顾问,长沙市岳麓区第六届政协委员,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湖南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民盟湖南省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曾获民盟中央授予的“全国先进个人”称号,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商法学、教育法学;近几年涉猎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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