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以下简称《手册》第六版)制定的标准,国际收支平衡表是反映某个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间的经济交易的统计报表。国际收支统计以权责发生制为统计原则,并采用复式记账法。
中国国际收支表是反映特定时期内我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交易的统计报表。
根据《手册》第六版,国际收支平衡表包括经常账户、资本账户和金融账户。经常账户可细分为货物和服务账户、初次收入账户、二次收入账户。金融账户可细分为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其他投资和储备资产。具体项目的含义如下:
1.A.a货物: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部分进出口退运等数据;四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1.A.b服务: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1.A.b.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1.A.b.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1.A.b.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1.A.b.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1.A.b.5建设: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1.A.b.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1.A.b.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1.A.b.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1.A.b.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1.A.b.10其他商业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1.A.b.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1.A.b.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1.B初次收入:指由于提供劳务、金融资产和出租自然资源而获得的回报,包括雇员报酬、投资收益和其他初次收入三部分。
1.B.1雇员报酬:指根据企业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因雇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务投入而获得的酬金回报。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个人从非居民雇主处获得的薪资、津贴、福利及社保缴款等。借方记录我国居民雇主向非居民雇员支付的薪资、津贴、福利及社保缴款等。
1.B.2投资收益:指因金融资产投资而获得的利润、股息(红利)、再投资收益和利息,但金融资产投资的资本利得或损失不是投资收益,而是金融账户统计范畴。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因拥有对非居民的金融资产权益或债权而获得的利润、股息、再投资收益或利息。借方记录我国因对非居民投资者有金融负债而向非居民支付的利润、股息、再投资收益或利息。
1.B.3其他初次收入:指将自然资源让渡给另一主体使用而获得的租金收入,以及跨境产品和生产的征税和补贴。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从非居民获得的相关收入。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进行的相关支付。
1.C二次收入: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经常转移,包括现金和实物。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获得的经常转移,借方记录我国向非居民提供的经常转移。
2.1资本账户: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资本转移,以及居民与非居民之间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取得和处置。贷方记录我国居民获得非居民提供的资本转移,以及处置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获得的收入,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资本转移,以及取得非生产非金融资产支出的金额。
2.2金融账户:指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涉及金融资产与负债的各类交易。根据会计记账原则,当期对外金融资产净增加记录为负值,净减少记录为正值;当期对外负债净增加记录为正值,净减少记录为负值。金融账户细分为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和国际储备资产。
2.2.1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资。
2.2.1.1直接投资: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包括直接投资资产和直接投资负债两部分。相关投资工具可划分为股权和关联企业债务。股权包括股权和投资基金份额,以及再投资收益。关联企业债务包括关联企业间可流通和不可流通的债权和债务。
2.2.1.1.1直接投资资产:指我国作为直接投资者对在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作为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pg模拟器净资产,以及对境外联属企业的净资产。
2.2.1.1.1直接投资负债:指我国作为直接投资企业对外国直接投资者的净负债,作为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净负债,以及对境外联属企业的净负债。
2.2.1.2证券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资产和证券投资负债,相关投资工具可划分为股权和债券。股权包括股权和投资基金份额,记录在证券投资项下的股权和投资基金份额均应可流通(可交易)。股权通常以股份、股票、参股、存托凭证或类似单据作为凭证。投资基金份额指投资者持有的共同基金等集合投资产品的份额。债券指可流通的债务工具,是证明其持有人(债权人)有权在未来某个(些)时点向其发行人(债务人)收回本金或收取利息的凭证,包括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公司债券、有资产担保的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通常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工具。
2.2.1.2.1证券投资资产:记录我国居民投资非居民发行或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当期净交易额。
2.2.1.2.2证券投资负债:记录非居民投资于我国居民发行或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当期净交易额。
2.2.1.3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工具和雇员认股权,用于记录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金融衍生工具和雇员认股权交易情况。
2.2.1.3.1金融衍生工具资产:又称金融衍生工具和雇员认股权资产,用于记录我国居民作为金融衍生工具和雇员认股权资产方,与非居民的交易。
2.2.1.3.2金融衍生工具负债:又称金融衍生工具和雇员认股权负债,用于记录我国居民作为金融衍生工具和雇员认股权负债方,与非居民的交易。
2.2.1.4其他投资: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和储备资产外,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其他金融交易。包括其他股权、货币和存款、贷款、保险和养老金、贸易信贷和其他。
2.2.1.4.1.1/2.2.1.4.2.1其他股权:指不以证券投资形式(上市和非上市股份)存在的、未包括在直接投资项下的股权,通常包括:在准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中的、表决权小于10%的股权(如分支机构、信托、有限责任和其他合伙企业、以及房地产和其他自然资源中的所有权名义单位)、在国际组织中的股份等。资产项记录我国居民投资于非居民的其他股权。负债项记录非居民投资于我国居民的其他股权。
2.2.1.4.1.2/2.2.1.4.2.2货币和存款:货币包括由中央银行或政府发行或授权的,有固定面值的纸币或硬币。存款是指对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以外的存款性公司以及某些情况下其他机构单位的、由存单表示的所有债权。资产项记录我国居民持有外币及开在非居民处的存款资产变动。负债项记录非居民持有的人民币及开在我国居民处的存款变动。
2.2.1.4.1.3/2.2.1.4.2.3贷款:指通过债权人直接借给债务人资金而形成的金融资产,其合约不可转让。贷款包括普通贷款、贸易融资、透支、金融租赁、证券回购和黄金掉期等。资产项记录我国居民对非居民的贷款债权变动。负债项记录我国居民对非居民的贷款债务变动。
2.2.1.4.1.4/2.2.1.4.2.4保险和养老金:又称保险、养老金和标准化担保计划,主要包括非人寿保险技术准备金、人寿保险和年金权益、养老金权益以及启动标准化担保的准备金。资产项记录我国居民作为保单持有人或受益人所享有的资产或权益。负债项记录我国作为保险公司、养老金或标准化担保发行者所承担的负债。
2.2.1.4.1.5/2.2.1.4.2.5贸易信贷:又称贸易信贷和预付款,是因款项支付与货物所有权转移或服务提供非同步进行而与直接对手方形成的金融债权债务。如相关债权债务不是发生在货物或服务的直接交易双方,即不是基于商业信用,而是通过第三方或银行信用形式发生,则不纳入本项统计,而纳入贷款或其他项目统计。资产项记录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因贸易等发生的应收款或预付款。负债项记录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因贸易等发生的应付款或预收款。
2.2.1.4.1.6/2.2.1.4.2.6其他(资产/负债):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储备资产、其他股权、货币和存款、贷款、保险准备金、贸易信贷、特别提款权负债外的对非居民的其他金融债权或债务。资产项记录债权,负债项记录债务。
2.2.1.4.2.7特别提款权负债:指作为基金组织成员国分配的特别提款权,是成员国的负债。
2.2.2储备资产:指我国中央银行拥有的对外资产。包括外汇、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2.2.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赤字的一种账面资产。
2.2.2.3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指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账户中会员国可自由提取使用的资产。
2.2.2.4外汇储备:指我国中央银行持有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流动性资产和债权。
2.2.2.5其他储备资产:指不包括在以上储备资产中的、我国中央银行持有的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流动性资产和债权。
3.净误差与遗漏: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复式记账法,由于统计资料来源和时点不同等原因,会形成经常账户与资本和金融账户不平衡,形成统计残差项,称为净误差与遗漏。